碳關稅是一種特別的二氧化碳排放關稅,也稱為邊境調節(jié)稅(BTAs)。它針對在本國沒有征收碳稅或能源稅、存在實質性能源補貼國家的出口商品征收。碳關稅主要是由發(fā)達國家對從發(fā)展中國家進口的排放密集型產品,如鋁、鋼鐵、水泥和一些化工產品征收的進口關稅。碳關稅概念最早由法國前總統(tǒng)希拉克提出,用意是希望歐盟國家應針對未遵守《京都協(xié)定書》的國家課征商品進口稅,否則在歐盟碳排放交易機制運行后,歐盟國家所生產的商品將遭受不公平之競爭,特別是境內的鋼鐵業(yè)及高耗能產業(yè)。全球首個碳關稅制度是歐盟的碳邊境調節(jié)機制(CBAM)。
2022年12月,歐洲議會和歐洲理事會達成一項臨時協(xié)議,確定歐盟碳邊境調節(jié)機制(CBAM)將于2023年10月開始試運行,過渡期至2025年底,2026年正式起征,并在2034年之前全面實施。至此,歐盟將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征收“碳關稅”的經(jīng)濟體。2023年8月17,歐盟委員會對外公布歐盟碳邊境調節(jié)機制(CBAM)過渡期實施細則。該細則從2023年10月1起生效,一直持續(xù)到2025年底。該細則詳細說明了歐盟碳邊境調節(jié)機制貨物進口商涉及的義務,以及計算這些進口貨物生產過程中釋放溫室氣體數(shù)量的過渡方法。
歐盟碳邊境調節(jié)機制(CBAM)是歐盟針對部分進口商品的碳排放量所征收的稅費,即通過該機制對同量的碳排放在歐盟內外的價格差異進行調整,使歐盟內外的同量碳排放所需支付的碳稅基本持平。
首批納入征收范圍的產品種類有水泥、化肥、鋼鐵、鋁、氫氣和電力,TDI及其它化工產品均尚未納入到征收范圍內。不過,預計下一步歐盟很久可能將化工產品也納入CBAM中。屆時,向歐盟出口TDI產品的企業(yè)需要了解CBAM的具體細則和要求,對出口產品進行CBAM申報,提交產品的碳排放量計算報告,購買歐盟的碳排放配額或支付相應的關稅,這些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資金。不過,就目前的情況來看,歐盟碳關稅對亞太區(qū)TDI出口的影響較為有限:
一是 因為化工產品暫時還沒有納入到征收范圍內,且預計還需要一段時間后才會納入。
二是TDI在化工產品中也屬于碳排放量相對較少的產品,即使納入征收范圍,所要繳納的碳關稅數(shù)額也相對較低。
三是TDI作為門檻較高的大化工產品,生產企業(yè)往往實力較強,有能力應對CBAM的各項規(guī)則。
四是 歐盟本土TDI產能較大,目前亞太地區(qū)TDI出口到歐盟國家的比例較小,對出口整體的影響不大。